《意见》从审查调查组成立、追责问责程序、协作配合机制、事故情况的发布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具体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沟通协调、责任事故调查、追责问责审查较大事故可以追究领导刑事责任,行政和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条地方人民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毫不放松地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不断提升安全治理的精准性和系统性,督促企业增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法律分析:较大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他的错误来进行责任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ˇ0ˇ 法律分析: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问题没解答?125417人选择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