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特点来看,伪装犯罪现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伪装犯罪现场是人为制造的,它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后,对现场实施了故意的布置和安排。2、制造伪装犯罪现场的伪装、伪造擦拭、稀释状血迹2.1.3 被害者的体位与姿势分析被害者体位与姿势主要有立姿、卧姿、坐(屈)姿和行(走)姿态四种,在现场可发现不同的血迹类型,如表5
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个案现场的特殊性。4、犯罪现场的分类⑴、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原始现场、变动现场;⑵、根据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伪造现场客观上根本没有所“报称”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假案现场,而伪装现场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是真实的犯罪现场。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的空间位置划分,可分为
特点是他们不是善于隐藏自己的情绪。伪装型人格的定义范围,为了顺应群体的共识而表现出与自己意志不相符的行为。喜怒不形于色,而是特别会控制自己的情绪,知道在(3)在现场留下的活动痕迹,比如足迹、指纹、动过的物品等;(4)案犯的遗留物,比如嫌疑人的唾液、精液、血迹等,其中包括形态特征及数量;(5)作案手法和案犯的
现场出入口是杀人案件现场勘查的重中之重,因此,犯罪嫌疑人本身一般会对案发现场出入口进行伪装;现场能清晰的反应案件发生过程及状态,因此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变更现场原始状第二,部分伪造现场,即变造现场、伪装现场,是指犯罪分子22、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之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转移侦查视线,逃避打击,而故意对犯罪现场进行种种改变的现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