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被保险车辆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愿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被保险车辆2000年新车购置价9.7万元为基价赔偿,按全损计算,至2010年4月被保险车辆的实新保险法关于全损的规定“车辆全损的标准是被保险车辆的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百分之80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当车辆损失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定为“推定全损”。当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估测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时,就会按“推定全损”来进行赔“推定全损”是《海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推定全损指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
“推定全损”是《海商法》中的法律概念。在我国,推定全损指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一、事故车辆估损达到该车实际价值的50%以上;二、盗抢追回车辆(限已赔付结案且客户不愿接受的车辆); 三、虽不符合一、二条规定的围,但通过推定全损方式处理有利于快速结案、提高事故车利用价值的
根据上述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无须再次缴纳该车辆的购置税。本案涉案车辆被推定全损无修复价值,这对该车主造成的影响,故此,上述法律规定并不适用于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具体公式为:实际赔偿额=(保险金额一残值)x(1一免赔率) 全损险在货物全部损
保险公司给出两种赔付方案:1、对车辆进行推定全损,按实际进行赔付,残值归保险公司所有;2、如对车辆进行维修,保险公司最高按实际价值的80%进行赔付。目前,投诉人坚持要求对车公估结论为:1、根据委托人要求对标的车辆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2、评估时未考虑车辆暴光、欠费等对车辆价格的影响;3、评估标的车辆合理维修费用应需人民币162401元;4、评估